《太上道師府「經、次經、論述、外經」統攝位階律令》
【律令適用範圍】
本律令為太上道師府教義法源之統攝規範,僅適用於本府及其所屬道場、道師、弟子與教制,不及於其他道教宗派、道派或宗教團體。
一、【唯一尊經——《道德經》】
《道德經》乃聖師老聃親寫親傳,為本府唯一最高絕對指導經典。凡本府之教制、戒律、法理,皆以此為根本源頭。
本府之《道德經》譯本,以《金山版老子》為唯一正式譯本,作為本府教義引用、詮釋及教學之標準文本,以避免外道曲解或滲透本府教義。
二、【次經與論述——聖言之衍生】
凡《道德經》以外,經太上道師府審定具有教義參考價值之聖凡經典,統稱為「次經」;後世弟子、當代道師及本府所撰之闡釋文字,統稱為「論述」,皆屬教義之衍生。
其內容若與《道德經》之旨趣相左或抵觸者,其抵觸部分絕對無效,不得引用為教義依據;未抵觸部分,得作為教義研究、修行參考及學術討論之用。
所稱「抵觸」,係指其義理、宗旨或根本原則,與《道德經》之自然、清靜、無為、慈儉謙等核心精神明顯相違背者。
【附律】
1、衍生教義是否抵觸《道德經》之最高裁決與解釋權,專屬於太上道師府公推之掌理宗長(或道師評議會)。
2、凡新增之教義、修行法門、制度或教制,均應經掌理宗長(或道師評議會)審定,確認其符合《道德經》之旨趣後,始得列為本府正式論述。
三、【外經之法理界線】
外道及世俗之經典、論述、學說及各類思想著作,統稱為外經。外經之內容,一律不得作為本府教義之直接法源依據。
凡引用外經,僅限於下列情境:
1、教義辨正:用以對比並證明《道德經》之獨特與優越。
2、世俗佐證:用以佐證世俗科學、歷史或社會治理之客觀事實,且該事實不與《道德經》之自然清靜之理相違背。
3、學術研究:用於宗教、哲學、歷史、文化及思想比較研究,不得據以增刪、變更或創立本府教義。
四、【法源位階適用原則】
本府教義之適用,依下列位階為準:
第一位階:《道德經》。
第二位階:次經。
第三位階:本府正式論述。
第四位階:外經及各類學術文獻。
下位法源不得牴觸上位法源;各法源間有疑義或發生衝突時,均應依較高位階法源解釋之;《道德經》具有本府最高且最終之教義解釋效力。
五、【修正限制】
本律令之任何修正,不得變更《道德經》作為本府唯一最高法源之地位,亦不得變更《金山版老子》作為本府唯一正式譯本及教義標準文本之地位。其餘條文之修訂,應依本府法定程序決議後始得施行。
